在进行税前扣除的时候,以下的风险点需要关注:
(一)支出项目要明确
(1)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已经办理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注意: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自然人连续发生销售,每日累计发生的销售额作为一次,总金额在500以下,企业可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在税前扣除,无需发票。
税务局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2021年3月19日的答复案例:
企业自营职工食堂在菜市场向自然人摊主采购食材,金额比较小只有480元,现取得对方开具的一张载有金额及收款人等信息的收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其答复内容为:
该摊主属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您公司向其购买食材的支出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即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简称“45号公告”)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目前在开票系统中,45号公告附件列示的不征税项目已经由之前的12项内容增加至16项内容。
税务局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在2021年2月26日的答复案例:
企业加油卡充值取得加油站开具的预付卡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其答复内容为:
根据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二)无法换、补开发票
实务操作中,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会存在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形。
针对以上情形,28号公告第十四条也做了明确规定,可以凭借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必备)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必备)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必备)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其中,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